温州市首部“本地产”法规出台 剑指城区“容貌”

01.01.2016  17:23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昨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意味着温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证实,这是省内今年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最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明晰责任区、责任人的划分和界定。同时,条例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许多管理难点和薄弱点加以明确规定,比如针对城市户外广告、建筑垃圾、街道两侧堆放物料、建筑物外立面、饲养宠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要求。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王旭东介绍,上位法已经有规定的,该条例不再重复,因此它是根据温州实际情况依法设置的权利与义务。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它不仅仅约束相对人行为,也规范了管理者的行为,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各司其职、共建城市。

  “维护城市有序运转,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几年温州城市环境已经有明显改善,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亟需依靠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管理。”王旭东说。一些长期以来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疾”有望得到依法破除。

  据悉,该条例草案初稿于2015年9月初完成起草,此后历经20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从昨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批准那一刻起即生效,但开始实行的日期为2016年3月1日。在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和条例文本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立即向社会全文公布。

  我市从1987年开始持续27年争取地方立法权。今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温州成为省内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丁祖年认为,《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诞生,开启了温州地方立法的崭新序幕,是温州在依法治市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

   条款设定,怎样符合温州实际需要?

  权责博弈,如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温州首部“本地产”法规出台幕后

  实到人数60人,赞成票60票。昨天下午4时,远在杭州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一项表决,牵动着温州人的心。批准决定在会上的全票通过,实质性宣示《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此诞生。

  这是温州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后自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可谓温州地方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为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根据市委的部署,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而它,也凝聚了全市人民的智慧结晶,将为温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重器,成为温州城市“颜值”的捍卫者。

  200多人次参加座谈讨论

  催生首部“本地产”法规

  制定一部法律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更何况是以前没有立法经验的温州。为使得《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早日问世,并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温州蛮“”的。

  今年3月通过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了尽快承接地方立法权,按照市委主要领导争取“全省第一个成立立法工作机构、全省第一个确定立法项目、在全省第一个取得地方立法权”等目标要求,我市进入了紧张而有序的立法进行时。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组织考察队伍赴杭州、南京、宁波三城市学习考察立法工作经验;开展立法项目调研,广泛听取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对近期立法的建议意见;完成立法工作机构的设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调查研究,9月份完成《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并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审核及完善。10月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草案从市政府到市人大常委会,参加座谈讨论的人数累计不下200人次。”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王旭东说。

  同时,我市调用了一批法律界精干力量,充实立法队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几位成员,便是一支立法“特工队”。王旭东的同事叶建平,就是为了立法从瓯海区法院副院长的位置被借调过来。在他手机网盘,点击“市容”两字,就跳出102个文件,一些是他收集、整理的资料,另一些是他起草、修改的文稿,字数累计达60多万字。

  20多次修改完善

  条例更符合温州实际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王旭东说,首选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立法,就是希望通过它来调整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关系,强化政府在环卫基础设施保障方面的责任。

  可以说,这部法规事关温州发展大局,也与全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既要符合温州发展的实际需求,又要便于实际操作。开门立法让更多公众参与,是寻求社会意见“最大公约数”的有效方式。

  除了两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定动作,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这部法规的过程中,还广泛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征询意见。

  上周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当晚至次日凌晨近2点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员还在挑灯夜战,梳理当天的审议修改意见。叶建平透露,最终诞生的条例总字数尽管只有7600多字,但仅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过程中,审议意见就多达七八万字,他们不得不夜以继日地赶工。

  法律草案最初67条条款,经过20多次修改,最后删改66条。“几乎每个条款都经过了研究修改。”叶建平说,上位法中一些不够清晰的规定,这部条例予以明确,便于今后实际操作。

  权责更加明确

  避免部门利益法律化

  一部法律的制定,也是一次利益博弈的过程。立法最忌讳的就是部门利益法律化。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起草。10月27日,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比较集中地提出一个意见:条例草案对管理相对人设置了大量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政府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很少涉及。建议对执法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监管不到位的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

  最终,这条意见被吸纳到条例中。

  立法还应该严格避免减损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城市建设垃圾运输该不该创设行政许可就是一个讨论焦点。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并结合中央改革精神,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创设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条款。“在当前国务院大幅度减少审批许可的大背景下,创设行政许可不符合改革方向。”王旭东说。

  他还认为,这部条例不仅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出规定,也将促进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

  发小广告、养宠物的都注意了

  以后这些行为都有法可依了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批准温州行使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行。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了解到,在书面接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和条例文本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立即向社会全文公布。此外,在条例正式实施前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条文进行解读。

  “”的范围有多大?

  并非温州所有的地方都适用该条例

  此次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也就是说,并非温州所有的地方都适用该条例。该条例“”的范围有多大呢?这个还不知道,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就还未确定。

  就温州市区来说,有一个数据可以供大家参考。今年11月24日,市府办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温州市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及范围》,该通知明确,到2014年底温州市区城市建成区面积为231平方公里。

  对哪些行为“”起来?

  宠物的“便便”要及时清理

  《条例》对城市建成区饲养动物也作了相关规定,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饲养宠物、信鸽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在公共场所发“小广告”将被禁止

  每到假期,广场上和街道上满地的广告纸让城市的环境“掉分”不少,而这次的条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对违反者将责令整改,拒不改正,处50元以下罚款。

  但《条例》中也提到,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

  过去对城市道路随意开挖可能成为不少城市的通病。重庆和江苏、辽宁、山东等省份多个城市都对此出台了禁止随意开挖的规定。据山东媒体报道,山东济南日前提高了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也曾在2013年发布《温州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该文件中有相似的规定。这次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给这一文件以法律的支撑。

  对城市道路开挖问题,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对城区“容貌”很上心

  《条例》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容貌花了较大“心思”。

  如《条例》规定,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业内人士表示,该条例实施后,家住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老百姓,对自己房子的“容貌”要花点心思了。

   幕后

  温州“首法”为什么剑指市容环境卫生?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旭东解释,温州目前的建筑物外立面、架空管线的设置、餐厨垃圾的处置、垃圾分类、无证商贩等方面的问题不少,虽然上位法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也有一些立法,但对温州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位法有些有规定但不具体,有些没有规定。所以这次结合温州的实践,制订《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的就是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这部“本地产”的地方性法规

  有哪些特点?

  王旭东介绍说,第一个特点是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更加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以前的职能边界不清晰,这次比较清晰。第二个特点,进一步明晰了责任区和责任人的范围,对责任区、责任人作了法定化的划定。第三个特点是该条例不仅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也规范管理者的行为。第四个特点是开门立法,防止条例条文中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第五个特点是更科学地设置了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不作规定,使整个条文更加简洁,同时防止多头执法。

  温州“首法”已获批

  明年立法工作还有哪些打算?

  据记者了解,下一部温州自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将是一部程序法。也就是此前已经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将在明年市人代会上审议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明年的温州立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据记者了解,温州明年计划立2至3部法,除了一部程序法外,还将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争取立新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温州的立法计划确定之后也会向社会公布,还要准备建立立法的专家智库、法律咨询委员会,为温州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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