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女子性病未痊愈仍实施卖淫 被判六个月

03.11.2014  20:20

  中新浙江网11月3日电(记者张茵 实习生陈增杰 通讯员鹿轩)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女子仍然实施卖淫行为。11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名女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3岁的黄某是江西南丰人,曾因卖淫于2009年9月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六个月。

  2009年9月,黄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期间,经医院血液检查,确诊患有性病梅毒,后在温州市收容教育所药物治疗六个月,离所后未继续医治、复诊。

  2014年8月19日21时许,黄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某出租房内,明知自身性病梅毒尚未确诊痊愈,仍然进行卖淫行为。

  公安人员将黄某抓获后,经血液检查其仍患有性病病毒。

  鹿城区法院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故而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