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身份骗取6000万元 温州一男子涉嫌诈骗受审

28.05.2015  12:03
      明知他人没有履约能力,仍参与预谋虚构借钱理由,昨天上午,温州龙湾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一案。
  被告人陈某,男,52岁,温州瓯海人。案发前在温州经营一家无证担保咨询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初,陈学塘(已判刑)因背负巨大债务急需资金还债,遂想从被害人徐某处再次借到钱款。为取得徐某信任,陈学塘伙同被告人陈某及黄国华、郑某、项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决定以陈学塘儿子名下公司需要交纳开立信用保证金为借口,由被告人陈某假冒陈学塘儿子的叔叔,谎称帮助从银行开立信用证用于企业经营,并由项某假冒温州一银行的客户经理,通过该银行行长陈甲(已判刑)虚假承诺银行对出借的资金提供担保,骗取徐某信任,后徐某同意以月息4.5%借给陈学塘6000万元。
  同年12月10日,徐某将6000万元汇入银行账户后,项某随即向徐某提供一份假冒该行名义出具的《资金担保函》,虚构银行已对6000万元锁定三个月的事实。同日,陈学塘即通过网银将6000万元划转使用。项某从陈学塘处获得300万元好处费,项某将其中40万元汇给被告人陈某。
  为隐瞒6000万元全被划转使用的事实,陈学塘伙同黄国华、项某和陈甲等人分别于2011年3月和6月,向徐某提供伪造的《资金担保函》,虚构6000万元仍被锁定在公司账户的事实。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进行了否认。其辩护人提出,陈某不是资金的使用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且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得到40万的好处费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诈骗对象单一,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处三年以下刑罚。
  龙湾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