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案 温州一具备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侵权

10.10.2015  22:13
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10月10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鹿轩 编辑/沈正玺) 990平米的公用“会所”,原来被用于居民娱乐、健身,可开发商却想登记在自己名下,温州嘉鸿花园的业主大会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甚至还把对方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这起纠纷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若在两年半前,业主大会会因为没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而无法起诉。不过,2013年3月温州开全国先例进行试点,嘉鸿花园等几个小区的业主大会获批具备法人资格,从而有资格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本案也是全国首例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的案件。

   开发商欲把小区公用配套场所登记自己名下

   被业主大会告上法院

  嘉鸿花园小区位于温州鹿城区。业主大会主任王茂友介绍,小区5-6幢的5间配套用房被建为“会所”,共有建筑面积990.64平方米,当初是以业主活动房、配线房、物业管理房、物业经营房等作为小区配套用房交付。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

  但今年5月初,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温州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对上述5间配套用房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随后,嘉鸿花园业主大会收到了由温州房屋登记中心发来的《异议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今天上午,这起纠纷案在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坐满了嘉鸿花园的业主。

  原告业主大会方认为,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会所所有权属于出卖方所有”是违背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这样的约定无效,因为开发商处于合同强势地位,双方缔约时地位不平等,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被告开发商一方则认为结合购房合同、测绘结果可知业主购房并未分摊会所面积,合同中对会所权属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

  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业主大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参与诉讼为全国首例

  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小区里的那些事儿,总是剪不断理还乱。近年来,业主维权难呼声高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并不具备法人的特征。

  没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如果起诉开发商,手续很麻烦。法院要求必须有70%以上的小区业主同意,建筑面积也需要达到70%以上。

  温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副会长高明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法院要求的之外,还需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因为这些证件关系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本身就很不方便,再加上小区有些业主常年在外做生意,达到起诉条件需要好几年时间。”

  2012年10月,国家民政部、浙江省民政厅领导联合到温州考察时提出,温州能否尝试探索对业主大会进行创新管理。经过几个月调研,2013年3月18日,鹿城区民政局决定对符合成立社团登记条件的小区业主大会准予社团登记,结果确定试点定在温州市南塘五组团和嘉鸿花园两个小区。

  小区业主大会法人资格获批后,好处显而易见。小区公共车库、电梯、会所等公用设施登记在业主大会的名下,而不再挂在物业公司下面“代管”,小区可以真正自主决定小区内公共收益的处置分配;开立账户自己管钱,业主大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和开发商对簿公堂,维护小区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当业主大会作为社团法人资格,具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既可以为了维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能因为侵权行为作为被告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嘉鸿花园业主大会,是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大会作为独立法人资格参与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