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僵尸企业”不能只有“半部破产法”

14.03.2016  10:14

  “在案件大幅上升和人员基本没有增多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效率有较大提高,来之不易。”对昨天新鲜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齐奇,高度点赞。

  齐奇说,以浙江为例,去年浙江法院收了134.4万件,居全国第二位,虽然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立案登记制改革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因素影响,案件在不断地大幅攀升,但服判息诉率等反映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主要指标还是保持较高水平,“这说明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人民群众是认可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清理“僵尸企业”的话题受代表委员和老百姓普遍关注。但法院一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有多少,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

  “我国每年受理破产案件只有2000到3000件之间。浙江法院去年受理619件,虽然在全国居于前列,但仍有不少“僵尸企业”没有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处置。”齐奇说,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完整的破产法,应该至少包括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两个部分。但是,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可以说是只有“半部破产法”,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不顺畅。

  在此前的全国人代会上,齐奇就曾多次对完善破产制度提出意见建议。这次两会,齐奇觉得,完善破产制度,尤其是出台个人破产法,目前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国务院已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公民代码、企事业代码和不动产登记”等三大基础性制度;另一方面,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也将覆盖全国范围的多种基本财产并进入应用,“这些都已经为实施个人破产法创造了条件”。

  齐奇建议,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加快对制定个人破产法的问题进行调研,及早把个人破产立法纳入立法计划;“可以在制定或编撰民法典时,就个人破产适用条件和程序转化的相关内容作出原则规定;也可先行修改企业破产法,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个人债务的减免、个人债务整理期的权利义务、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等特定类型自然人破产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