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发布清明节期间全县森林消防工作通告

24.03.2016  15:51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三门建设,确保三门中国亚热带植物园创建目标如期实现。根据有关规定,近日,三门县发布了《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县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通告》规定,3月19日至4月8日为森林禁火期,全县林业用地及距林缘100米野外为森林禁火区。在森林禁火期内,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通告》还要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祖风尚。要组织力量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违法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要加强烟花爆竹的源头管理工作。要加强扑火物资贮备和扑火应急准备工作。同时还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防范,开展经常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除工作。

  《通告》还指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要给予党政纪律处分。(三门县农业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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