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清:拉高标杆 全力打赢“补短板”攻坚战

30.06.2016  01:09

 

      近日,《中国社会报》头版重要位置刊发了尚清厅长署名文章《拉高标杆  全力打赢“补短板”攻坚战》。全文如下:

 

拉高标杆   全力打赢“补短板”攻坚战 

 

浙江省民政厅厅长   尚 清

 

      近年来,浙江民政系统在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实施现代大民政发展战略,充分履行“最基本的民生保障、最基础的公共服务、最基层的社会治理”重要职能,民政事业发展整体水平位于全国前列。但对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对照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政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不少的“短板”,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还不平衡,民生保障能力有待提升,基层社会治理面临新的挑战,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有待提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亟待建立等等。下一步,将按照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努力找短板、补短板、拉长短板,全力打赢“补短板”攻坚战,再谋浙江民政事业发展新篇章。

      补齐社会救助“短板”,确保困难群体有更多的“获得感”。 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机制,加强与扶贫制度衔接,扩大低保对象覆盖面。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救助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政策从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延伸,探索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建立省市县核对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建立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援助模式。

      补齐养老服务“短板”,确保老年人有更多的“幸福感”。 围绕“幸福养老”目标,重点发展机构和居家相融合的社区养老,医疗和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政府和市场相融合的产业养老,物质和精神相融合的文化养老,基本形成“9643”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城市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制,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动老年食堂服务全覆盖。到2017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50张,其中机构床位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达到70%。

      补齐儿童福利“短板”,确保孤残、困境、留守儿童有更多的“温暖感”。 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儿童福利三级服务网络,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扶持建设一批集养育、康复、教育等于一体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健全收养评估社会化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补齐社会 组织“短板”,确保社会组织有更多的“活力感”。 深入贯彻落实慈善法,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社会组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完善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体制机制,落实监督管理服务的主管职责,促进慈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力度。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和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政社脱钩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到2017年,构建数量充足、机制完善、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基本框架。2020年,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补齐基层治理“短板”,确保城乡居民有更多的“归属感”。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形成政府善治与群众自治相结合、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系统治理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共建、共享、共治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创新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协商会、民主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民主协商载体,建立健全业主自治、楼道自治等有效方式,强化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制定修订、宣传教育和监督实施,使社区自治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现有序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社区建设多元化筹资机制,共同把城乡社区打造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补齐防灾减灾“短板”,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 修订出台《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建立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完善救灾应急预案,健全灾害预警评估和灾害损失评估机制。优化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加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到2020年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避灾安置体系。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受灾人员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