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深入开展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1.08.2015  00:02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5〕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

打非治违”和深入开展危化品易燃易爆

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义乌市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深入开展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5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安委明电〔2015〕3号)要求,我厅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底全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和深入开展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吸取天津港“8 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深化源头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和国庆期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省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全面排查整治水利工程场所雷管炸药和油库等危险品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全面排查整治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二)立即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全面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危险部位,突出抓好水利行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管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水库运行管理、农村水电、供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车船交通、防火防爆、水文监测、科研实验、水库旅游的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切实抓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抓严抓好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粉尘作业使用场所专项检查等重点工作的落实;要抓严抓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的落实;要抓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迅速整改;要抓严抓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三)深入开展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

突出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水利勘测设计、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监测等六个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水利行业“六打六治”,一是打击违反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和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管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及作业规程等问题。二是打击水利勘测设计违规行为,整治超资质范围勘测设计、图纸造假、图实不符,擅自变更设计等问题; 三是打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整治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四是打击农村水电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发电和不执行“两票三制”行为,整治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治理不落实等问题; 五是打击非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整治无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河道行洪等问题; 六是打击水文测报作业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整治水上作业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设备器材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从2015年8月开始,12月结束,有关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和深化“打非治违”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整改。要实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严执法。

(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和深化“打非治违”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回头看”,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严重的进行复查。我厅将于9月、11月对各地和有关厅属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深化“打非治违”情况进行督查核查。

(三)巩固提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深化“打非治违”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以“8 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警戒,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把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深化“打非治违”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深入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严防搞形式、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深化“打非治违”活动要与之前部署的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粉尘作业使用场所专项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紧密结合,对各项重点工作再动员再落实,将监督检查工作推向深入。在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纳入“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彻底整治。

(三)严格检查执法。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强制执法措施,从严查处、打击到位。要按照各级政府联合执法的要求和部署,配合做好联合执法行动。

(四)强化隐患整改。各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自纠要求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台帐,并及时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预案。对重大隐患,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挂牌督办。

(五)做好总结统计。自查自纠时,各水利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要求填写检查表(详见附件1),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录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12月5日前,还要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附件2、附件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本单位数据进行汇总,填写检查表(附件2、附件3、附件4),于2015年12月15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逐级上报。

信息上报系统网址: http://aqsc.mwr.gov.cn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水建〔2015〕23号.doc附件1-2

        浙水建〔2015〕23号附件3-4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8月19日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