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都要受到处罚 网络上的旅游产品监管也将更严

20.04.2016  10:08

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到节假日大家都想着法子出去旅游。但在各大媒体上,却经常爆出“旅游被坑”的新闻,比如,带着亲友参加“一元游”,回来一算花了40多万;遭遇蛮横导游,不购物就辱骂;旅行社虚假宣传,参团后发现存在隐形消费等。

这样的报道,无疑给消费者的心理蒙上了不安全感。但在杭州,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严惩——作为今年杭州的正式立法项目,《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听证。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今后杭州对旅游经营管理将更严格,如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明确禁止导游、领队人员对旅游者进行误导消费,加强网上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监管等,一旦违规,都将受到严重惩罚。

如果市民有任何意见或建议,都可以登录网站“网上听证”一栏留言,时间截至4月28日。

旅行社虚假宣传 最高罚一万

现在的《杭州市旅游条例》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于时间长久,其中一些条目已不适用,所以,杭州市政府今年将条例的修订列为了十大立法项目之一。

以往我们看到的旅行社宣传中,经常会出现“全国百强旅行社”、“AAA级信用企业”等代表企业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标志,殊不知,其实一些旅行社根本就不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资质。

今后,一旦旅行社出现这样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征求意见稿提到,杭州将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

而那些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旅游经营者,不能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标志和称谓,也不能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

一旦违反,旅游主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杭州还将鼓励旅游经营者发展旅游电子商务,进行在线交易和评价的规范化管理。

导游误导旅游者消费

最高可罚两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到,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而那些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行为,更是不允许。今后一旦违法,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也明令禁止误导消费。如果导游、领队人员进行不实讲解,诱骗、误导旅游者使其消费或者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范昱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