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绑架”人父人母真不厚道

27.05.2015  10:38
 贷款消费火了,很多还没参加工作的大学生、研究生也加入到了消费贷的行列。从法律上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从事包括借款在内的民事行为。但一般而言,由于大学生还没有独立经济能力,虽然有消费贷款的权利,却没有独立还款的能力,消费贷款最终需要父母偿还。
  如此,这些问题产生了:一些没有独立还款能力的大学生,盲目贷款消费,甚至背着父母贷款购物,满足了消费欲望。消费贷款公司诱惑大学生贷款消费,达到了牟利的目的。而大学生父母则成了合法名义下被绑架的唯一目标。在借贷双方眼里,父母都是当然的还款人。法律人士呼吁,大学生“消费贷”存在监管盲点,亟须法律护航。

被逼还款愤然投诉

  王某是四川某学院的一名大学生,2014年8月19日,他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6100元的摩托车,首付金额1600元,贷款金额4500元,按18个月分期还款,每月还款372元。
  这起看上去十分平常的消费贷款,没想到却惹出了一场消费风波。贷款8个月后,今年4月22日,本报记者接到了王某母亲李女士的投诉信,反映当初发放消费贷款的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川商小额贷公司),事先没有征求父母的同意,现在却频繁给他们打电话,态度粗暴地催收欠款和滞纳金。
  川商小额贷公司对此回复称,王某首次还款时间是2014年9月25日,但是“从没有履行过合同条款,自贷款之日起,从没有按时还款”,已严重逾期,并产生了相应的滞纳金。“找我们还款时,我们才知道这件事,十分震惊。”李女士气愤地质问,“他们公司在借贷前为何不打电话问问家长是否同意,或是否知道这件事以及当事人的详细情况,确认他的经济状况、偿还的能力?为什么就这样轻易地给他办了贷款?
  据李女士称,实际上,儿子王某购买的摩托车“无牌无照”,毫无用途,“随时面临生命危险和让警察没收摩托车的危险”,如果他们事先知晓,是绝不会同意“贷款买这种没用又危险的东西”。
  李女士告诉记者,川商小额贷公司的催款方式也令他们反感和害怕。“他们已打了无数的威胁电话,我们不胜其烦。”她说,“催款人有次打电话,还与我家老公吵起来了,我们认为不该贷款给学生,他说是我们自己教子无方,让孩子无法无天,应自食其果。
  在本报介入下,投诉本身迅速得到和解。川商小额贷公司回复本报称:“通过我公司进一步给李女士去电话告知具体情况后,李女士愤怒的情绪得到了平复,并告知相关负责人孩子已与催款公司人员取得联系,私下协商处理此事,将欠款还给公司。
  “我们做父母也想到,孩子至少应把本金及合理的资金费用还给人家,所以同意了他与对方协商好的全部还款额5000元。虽说买了个毫无用途的摩托车,也只有我们家长自行来收拾这个烂摊子了。”李女士无奈地说。但李女士希望媒体和社会呼吁,“以免让更多孩子及家庭受到这种打扰,让这些贷款公司能有合理合法的程序办理消费贷款,真正起到利国利民的作用”。

操作有明显漏洞

  “催款人曾在催款电话中扬言,他们这种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合法,是政府鼓励的一种让金融市场活跃的方式,他说只要年满18周岁的孩子,能出具合理的家庭地址及父母电话,他们公司都会贷款给学生。”李女士说。
  记者调查发现,在消费贷款操作过程中,事实上存在明显漏洞。采访中,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王某当初的贷款合同。记者看到,那其实是一份川商小额贷公司以书信形式发给王某的《还款提示单》,上面载有还款金额、首次还款日、每月还款日、月还款金额、首次还款金额、分期期数、还款方式、重要风险提示等信息。提示单上有王某的签字和手印,但却找不到王某作为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王某称,当时复印了身份证及学生证给贷款公司。
  李女士认为,“要出具家庭地址及父母电话,这是摆明了最后要找家长收债的”,父母实际成了担保人。川商小额贷公司自己也称,“由于孩子没有及时跟家长沟通好,母亲李女士不清楚孩子的逾期情况”,才导致投诉。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认为,实际上该小额贷款公司是将父母视作了当然的担保人,但从法律上又没有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操作,存在很大责任。《担保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也就是担保人必须要同意担保并签字。父母虽然最后还款了,但肯定不算担保行为,实际上是被贷款机构绑架了。“现在一些消费贷款机构,明知大学生没有还款能力,只要能把钱贷出去,不计社会后果,先把钱贷出去再说,还不起就找父母要违约金和罚息。其行为看似合法,但不合理,甚至是不道德的。”何佳林说。
  李女士说:“向一个没有社会经验、没有还款能力的学生发放消费贷款,明显有不良企图,甚至是欺诈诱骗孩子上当,然后向家长催收总利率高达48.8%的高利贷还款。

监管存盲点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辉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此,18周岁以上的大学生与贷款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大学生负有还款义务。借款机构虽获取了大学生的父母信息、联系方式,但其父母并不知晓《借款合同》的存在,且无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其父母并无代为还款的法定义务。
  其实,大学生的消费借款行为已引起银行和相关行业协会的重视,目前银行对于大学生申请信用卡有较为严格的限制。2014年10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要求“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邓辉认为,对大学生向银行外的其他机构借款,目前尚欠缺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导致商家以销售为目的,诱导大学生向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甚至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办理消费借款,并借亲情绑架其父母的还款意愿,形成行业乱象。

●建议
应明确保证人

  邓辉建议,应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大学生的消费借款纳入监管范畴,出台相关规定对大学生的消费借款行为加以合理引导和有条件约束。同时,大学生也要自觉抵制商家诱导,合理评判自身的还款能力,不为辛勤养育自己的父母增加更多的经济负担。
  何佳林也建议,银监会制定相关政策或者规范化管理方面,应当要求父母必须作为保证人,或者学校作为保证人,这样才可以监管。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练红建建议,应当提示小额贷款公司,像这样的小额消费贷款担保,虽然额度很小,觉得最后父母肯定会还,但仍然要审核贷款条件,严格履行贷款程序。同时也应当提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诚信意识,在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借款消费要征得父母同意,并认真履行合同,按时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