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公益诉讼第一案”撤诉

31.12.2015  11:36

本报讯 12月14日,笔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获悉,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公益诉讼第一案”,已于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于近日获得准许,撤诉的理由是“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

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该案也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今年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表示,该公益诉讼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据介绍,裁定书称,起诉人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浙江省消保委不服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期间,浙江省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浙江省消保委撤回上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至于“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的具体内容,浙江省消保委没有透露。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谅解”主要指铁路方面就相关讼争事项“作了一些改进”,但具体内容仍未能获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