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消保委警示:微信购物有风险 消费者应谨慎

11.01.2016  15:50

      当今微信已经成为一种人们主要的交流媒介,微信用户数量剧增,利用朋友圈营销产品正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一打开朋友圈,不难发现圈里被各种化妆品、保健品和海外代购的信息刷屏。这类借助微信平台从事销售和代购商品活动的主体简称“微商”,包括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和个人注册的微信账号。

      据了解,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的商家一般是有实体店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微信平台开办方腾讯公司的认证后方可开办。现在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其进入的门槛低,建立朋友圈的好友也不一定是实名,加上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一旦出现纠纷,其就可以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难度,有关微信购物的咨询和投诉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对此,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警示:

            1、不轻易加陌生“微商”为好友。由于微信属于实时社交平台,互动性强,在遇有陌生好友添加请求时,应确认并核实其真实身份,防止被不良商家利用,在朋友圈分享散布虚假营销信息导致权益受损。

            2、警惕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风险。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多了解产品原料、产地和外包装等产品信息,如有条件,多与产品实物或官网上的商标和外观对比,不轻信晒出的购物小票和物流单图片,价格过低的商品要谨慎购买。

            3、选择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若选择货到付款、款到发货或网银支付的交易方式,卖家收款后是否发货、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如何等都完全依赖于卖家的诚信度,具有很大风险,因此,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进行交易,确保交易安全。

      根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微信平台应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其损失。并郑重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消费证据,如聊天记录、卖家信息和支付凭证等。若一旦发现“微商”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合法行为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公安部门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