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法院两名证人当庭签下“保证书”

06.02.2015  12:08
民诉法司法解释前天出台,浙江法官昨天就用上了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发布并实施。昨天,也就是实施的次日,我省就有法官用上了。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陈豪东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及时适用该司法解释新规定,两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均签署了证人保证书。
  陈豪东是海宁法院简案庭的一名法官。2月4日,他听说被称为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的司法解释———《民诉解释》颁布实施了,于是下班后马上进行了学习。学习中他发现,证人出庭作证有了新规定。
  《民诉解释》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想到第二天开庭审理的案子正好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陈豪东立即起草了一份证人保证书:“本人保证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若虚假陈述或作伪证的,本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昨天上午,案件开庭审理,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时,陈豪东像往常一样口头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而后告诉证人《民诉解释》关于保证书的新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两名证人认真阅读了保证书,并在保证人一栏里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案子没有当庭宣判。休庭后,陈豪东感慨颇多:“我觉得这个规定可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起到威慑作用,树立法庭威严,促使证人如实作证,而这对我们审理案件,查清事实也大有裨益。
  陈豪东还建议,保证书格式尚无范本,亟需统一制作,增强法律威信。
  虚假作证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陈豪东介绍说,这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