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调整亩产效益评价标准

20.07.2016  21:41

   ◢评价指标基准值提高,亩产税收由每亩21万元提高至每亩26万元

  ◢评价指标权重向科技倾斜,科技投入权重由3%提高至10%

  ◢调整相关差别化倒逼措施,对B类企业不作惩罚性加价和降低奖励标准

  日前,海宁市新一轮《工业企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标志着该市第四轮亩产效益评价正式启动,同时,新一轮评价结果正式公布。

  本次评价的范围调整至拥有土地使用权1亩以上的企业,并对3亩以上和1~3亩之间的企业分段进行评价。

  新出台的《办法》中,评价指标内容进一步完善。将排放每吨COD(化学需氧量)工业增加值指标调整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增加值(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排放总量之和),且印染、化工、制革三大行业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按核定的排污权指标进行计算,所有规模以上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按核定的排污权指标进行计算。

  新《办法》对评价指标作了进一步调整,提高评价指标基准值,亩产税收由21万元每亩提高至26万元每亩、亩均销售收入70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增加值11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7万元/人,科技投入占比4%。

  另外,评价指标权重向科技倾斜。科技投入权重由3%提高至10%。亩均销售收入指标(15%)、亩均工业增加值(12%)、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2%)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增加值(12%)的权重分别调低至11%。

  新《办法》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将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省级三名企业和当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在原有评价分类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计划拟股改挂牌上市的企业不列入B、C类。 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不得评为A+类;亩均税收高于10万元的不列入C类。占地20~30亩的规下企业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在原有评价分类基础上降一档(C类除外)。

  新《办法》调整相关差别化倒逼措施。对B类企业不作惩罚性和降低奖励标准,取消B类企业中印染、制革、化工、扣板四大行业差别电价和B类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按80%执行。取消对C类企业技改投入、科技投入、人才等财政奖励标准的下浮,按100%奖励。

  本次评价用地3亩以上企业1829家(另233家在建设周期内暂缓评价),其中A+类133家、A类917家、B类662家、C类117家。按相关文件规定,A+类和A类企业将继续在土地使用、税收、能源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转载自:中国国土资源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