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反家暴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13.07.2016  03:43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命安全、人格及名誉等人身权利,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多年来,海宁市妇联始终坚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开展妇女维权工作的切入点,2012年成立了海宁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制定行动计划,动员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构建“政府重视、妇联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平安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主要做法

1.多措并举抓宣传预防,营造“反家暴”氛围。

一是 依托节日活动平台进行集中宣传。借助“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1·25”反家庭暴力日、“12·4”普法宣传日等时机,妇联、公安、法院、司法、劳动等部门联合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反家暴签名承诺等活动,加强反家暴法律知识宣传。制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折页、《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幸福婚姻锦囊》和《家庭实用普法手册》漫画绘本等各类平安知识宣传品3万多份送进千家万户,对广大群众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妇女权益保障等知识的宣传,营造反家暴的强大声势。

二是 依托各类媒体平台进行经常性宣传。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展板等传统媒体,以专题、专栏、专版的形式,广泛开展公共教育,宣传反家暴理念,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市广播电台《潮乡半边天》栏目开设“人人学法,家家平安”法律专题节目;在市妇联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婚姻物语”、“微普法”专栏;在《海宁日报》开设婚姻观察室专栏,每星期刊登一期;在2·14、七夕节等结婚登记集中日在市婚姻登记处举办和谐幸福婚姻知识专题讲座,普及宣传健康正确婚姻家庭理念和知识。拍摄《让爱回家》普法微电影,在网络视频播放,宣传幸福和谐婚姻理念。

三是 依托村社区教育平台进行深入一线宣传。充分利用村(社区)的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阵地,开展以“巾帼在行动——送法到家”为主题的法律宣讲活动,对妇女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农村土地权益、反家暴等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妇女法律素养,引导妇女依法维权。 深入农村、社区开展法律知识竞答、文艺演出等“法律进家庭”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妇女远离暴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 

2.多方联动抓调解,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一是 专业化调解。2012年成立了嘉兴市首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在婚姻家庭矛盾相对集中、凸显的市婚登处设立办公场所,五位老舅妈轮流值班,受理调处全市范围内婚姻关系纠纷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赡养、抚(扶)养、继承等家庭纠纷,提供婚姻家庭问题指导、维权咨询服务及相应的法律援助,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自婚调委成立以来,共调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928起,其中夫妻表示和好216起,暂缓离婚340起,协议和谐离婚372起。

二是 项目化调解。 2012年12月成立“和乐家庭社工事务所”,采取项目化管理方式开展婚姻家庭关爱服务,以更有效、更深入、更专业的服务手段化解婚姻家庭纠纷,2014年起连续两年开展“和乐维亲—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社工服务项目,两年来共开展个案服务47个,服务对象千余人次,通过运用妇女社会工作的理念、技巧和方法,助力危机家庭重拾美满,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社工服务满意率达到100%。创新品牌“相约星期五”,以专业的婚姻家庭社工的角色,在市婚姻登记处专门开设社工工作室,为有需求的夫妻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法律与心理咨询、离婚劝导与调解等服务,开展了“爱要大声说出来”、“1心1意·爱永恒”等主题活动,向510多个缺乏婚姻经营技巧的准新婚或新婚夫妇提供鼓励、支持,做好反家暴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 常态化调解。市妇联与司法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婚姻家庭矛盾调处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维权机构进驻市社会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派驻5位机关干部轮流在联调中心值班,实行资源互补、信息互通、业务互联、人员互助、工作互促,自2013年8月份工作室成立以来,共计接待咨询涉及离婚问题、家庭暴力、子女抚养、人身损害、讨薪等信访案件360件450人次,化解纠纷22件,帮助妇女儿童挽回经济损失144余万元,有效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利。

3.多管齐下抓救助,多重机制保障家暴受害者权益。

一是 告诫制度”保护。2012年出台了海宁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五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建立多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协作网络。2014年,市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妇联5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海宁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市公安局积极承担反家暴主力军角色,主动做到“两个到位”。接处警及时到位。印制了《海宁市公安局家庭暴力告诫书》统一发放至各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 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 110接处警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协作到位。公安派出所在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后,第一时间与镇(街道)司法所、妇联,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取得联系,通过司法所、妇联等的介入,及时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统计,2014年以来全市共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48份(今年11份),家暴人身保护令1份,有力维护和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二是 司法联动保护。市妇联与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合力共建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诉前引导调解、庭前与庭后全过程调解及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等共建模式,进一步清晰市妇联以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参与调解和审判的案件类型,推动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予以采信;结案后,根据案件情况评估,协同社工、“老舅妈”跟进,提供情感支持、心理咨询和疏导等专业化服务。自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起,转介社工机构10余起,提高了婚姻家庭纠纷调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 社会援助保护。市妇联与民政部门联合建立市家庭暴力庇护所,制订庇护所工作制度,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家可归的妇女儿童提供及时的帮助。组建了由法官、律师、妇联维权干部、婚姻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巾帼法律维权志愿者队伍,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构建了包括普法宣传、咨询投诉、法律帮助等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建立信访维权网络。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建立了三级信访网络,重点开展接待、咨询、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侵权案件,为受暴妇女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1.真正意义上多部门联动机制的缺失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机制困境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其干预需要多部门联动协作,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妇联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常与公安、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积极联系,比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出台就是反家暴中多部门联动协作的成果。然而,我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应当是职责明确、衔接良好、程序规范、运作顺畅的协作,而目前尚未形成这样的运作机制。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为例,部分派出所民警对此制度不够了解,有部分派出所知晓这项制度,但是还没有发出过家庭暴力告诫书。再以与民政部门救助站合作的反家暴庇护中心为例,妇联和民政部门在此庇护中心的职责和归属问题上并不明确,具体救助工作究竟应由谁承担,值得思考和商榷。此外,妇联作为委托方的家暴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也应及时反馈给妇联,以便帮助妇女在后期更好地维权,但是实践中往往忽视了这一问题而造成某些工作的脱节。一说起反家暴,往往将此归结为妇联的职责,其它部门某种程度上感觉是应妇联的要求在配合从事此项工作,一旦有受家暴妇女报警或者投诉,其他部门往往将之转介往妇联就不再作为,缺乏责任意识。因此,在职责未能明确、程序未能规范的情况下,多部门联动尚未真正意义上形成,这是当前反家暴工作中面临的机制困境。

2.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相关知识的匮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识桎梏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与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不少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选择默默忍受,也不乏一些因家暴而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更有部分妇女想维权却因缺乏相关证据和维权能力而让有关部门爱莫能助。究其深层次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相关知识的匮乏是目前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识桎梏。家庭暴力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特定个人、特定家庭的原因,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传统的原因,这个原因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就是一个由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所制造出来的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的存在。受此观念的影响,许多丈夫认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许多妇女也选择了逆来顺受,这样,丈夫的施暴成本越低,就越容易形成长期的家庭暴力。当然,国人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也造成了部分妇女遭受暴力却不愿意报警或者寻求其他帮助的情况;而“不管他人家务事”以及“劝和不劝离”的观念,也造成了家庭暴力中邻居等相关人员往往不愿意作证的局面。这种基于社会性别视角而产生的观念也影响了施暴家庭以外的其他人员,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也受此影响,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而往往口头告诫几句了结。此外,部分妇女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当这些妇女忍无可忍,寻求妇联、公安甚至法院帮助时,也往往因缺乏证据等原因而无法获得有力支持。而对于儿童,中国传统的“棍棒下出孝子”的观念,使施暴者将打孩子作为正常的教育方式,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也使不少父母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物,甚至遭遇家庭矛盾或其他问题时以打孩子来出气,并以此为天经地义,更使许多周围邻居甚至执法人员也觉得不便出面干涉。

3.反家暴法配套实施细则亟待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在家庭暴力处置中,庇护、告诫书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利于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受害者提供救济,也不利于受害者借助《反家庭暴力法》寻求帮助、摆脱暴力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庇护是终止暴力、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重要手段,《反家庭暴力法》中将庇护场所定义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对其责任单位、工作原则等没有明确规定,这将不利于庇护工作的开展,使其继续面临长期空置的窘境。告诫书是公安部门提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包含“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但《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规定违反告诫书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这将丧失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使得告诫书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的措施规定的较为简略,不具备可操作性。兜底条款中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能会使法院由于存在理念、理解及能力的不同,在作出保护令裁定时出现偏差,无法采取一些实践中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在下列场所特定距离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建议通过实施细则对公安机关在保护令执行中发挥的作用进行更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为保护令发挥作用提供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4.专业化团队的缺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颈

反家暴工作中涉及心理疏导、当事人沟通与调解、法律咨询等内容,需要专业人员来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妇联、公安、民政救助站甚至法院工作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应查漏补缺,在有关指导理念、工作要求与流程、相关知识与技巧等方面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人,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人手紧张,工作繁重,街道、社区妇联干部往往身兼多职,而警力不足也是公安干警在反家暴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此外,民政、法院等部门也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转变思路,理顺工作程序,吸纳相关人员,组建反家暴团队就变得十分重要。目前来自于社区的妇女干部、楼道长或者社区其他热心人士组成的反家暴志愿者队伍,距离开展此项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跟发达城市相比,深圳有著名的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北京有影响力较大的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我市目前还没有此类专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造成了当前我市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颈。

三、对策建议

1.落实首问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避免将反家暴工作的部门责任妇联化。工作中应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并予以有效的制止和劝阻,以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外,各单位也应在各自系统内部明确反家暴工作的具体职责,形成反家暴纵向网络。如此,各级各部门相互协作,纵横交错,才能真正构建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

2.全面宣传预防。做好常态宣传,并且抓住“三八”维权周、“11.25”国际反家暴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大型宣传活动。针对受暴者、施暴者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有家暴倾向等其他面临婚姻问题的家庭开展特定对象的婚姻讲堂、女性沙龙、个案及团体辅导等活动。而对于儿童,应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灌输自我保护的思想。建议发动学校,把自我保护教育当作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环节,用一些生动的例子教育儿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他们知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做,并教育儿童警惕、识别、躲避可能发生的性侵犯。

3.探索定向矫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已经发生且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收到告诫书的施暴者,组织社会组织及时介入对施暴者进行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预防事态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