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发出商品房购买定金支付消费警示

07.06.2018  15:30

随着房产市场交易量上升,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加。今年以来,海宁共接到有关商品房投诉70起,原因各异,特选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三起案件,进行解析并作警示。

案例一:消费者张女士(化名)于4月3日在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前期手续均已办好,并且交纳首付款40余万元,但因个人原因,银行放贷遇到问题,导致只能解除购房合同,认为房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过高,产生纠纷。

案例二:消费者王先生(化名)于4月13日在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当天付定金3万元,事后因家中意见不一致,要求退还定金被拒,产生纠纷。

案例三:消费者李先生(化名)于3月11日在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交付定金5万元,在正式签定合同时,对相关合同条款有异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被拒,产生纠纷。

市消保委主持调解下,上述三起纠纷均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例一与案例二,消费者在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后,房产公司退还余下款项;案例三,房产公司全额退还定金。

市消保委认为,纠纷能解决的原因有二点:一是客观上房产行情处于上升趋势,房产公司销售压力不大;二是主观上当事双方均能理性面对事实、换位思考、互谅互解。同时在调解中也发现,大部分此类纠纷起因在消费者自身。据此,发布今年第三号消费警示:购买商品房,请三思而后“”。

一思:事先了解个人贷款资质。

由于现阶段购买商品房均需贷款,特别是首次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可能会产生错觉或潜意识观点,认为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后续所有的问题都应由房产公司解决。但事实上,在商品房贷款环节,房产公司并无权力审核实际贷款人的资质,只能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购房人资质原因,导致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责任,应由购房人承担,案例一即属该类情况。因此,提醒购房人,有购房意向前,应向银行了解相关房贷政策、确认具有贷款资质后,再与房产公司磋商,否则在支付能力不明的情况下,贸然下定,留下纠纷隐患。

二思:事先征求家庭成员意见。

由于房地产行情持续上涨,海宁紧临上海、杭州二大城市,吸引大量外地购房者来海宁购房,导致产生盲目购房现象,即使有购房能力,也应冷静思考,商品房买卖涉全家人利益,资金需求巨大,家庭成员观点各异,案例二即为外地来海宁经商的消费者,看中海宁的地理位置后冲动下单,但事后又因家中意见不一致,产生纠纷。因此,提醒购房人,在家庭相关利益成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切勿随意下定。

三思:事先明确购房实际需求。

由于商品房有期房销售制度,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看到的都是样图及销售人员的书面及口头介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有基本购房意向后,房产公司会让消费者支付定金(或者意向金、订金、诚意金)之类的款项,以锁定目标客户,然后再作进一步恰谈,消费者被销售人员介绍引导后,未作详细了解即下定金,但回家与家人商讨后,发现与实际需求产生偏差,但定金已付,产生纠纷,案例三即为该类情况。因此,提醒购房人,购买期房时,针对自己核心需求(例户型结构、楼层、车位、周边配套、交房日期等)必须有清醒认识,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热情服务与思维引导是销售行业惯例,切勿受其影响,随意下定。

上述三个方面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前,最基本的考量,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即会产生合同契约或定金纠纷。

再次提醒:“定金”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有明确的责任归属认定,但因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定金”纠纷还是频频产生。建议消费者学法的同时,也建议房产公司可以在销售场所,把“定金”的法律概念制作成海报,事先提醒,尽量减少因消费者缺乏“定金”意识而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