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美丽乡村建设用地优先

20.03.2018  17:34

  海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要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用地保障,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完善提升乡村建设规划,对发展休闲农业的土地和住房实施税收减免优惠。

  《意见》要求,对列入全省共享农庄、美丽乡村重点建设计划,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级土地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贫困乡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乡村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动扶贫开发、共享农庄和美丽乡村建设。贫困乡村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节余的耕地占补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市新区建设,将所得收益通过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意见》提出,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空间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企业、个人共同投资民宿、餐饮、共享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意见》要求,在符合“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市县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在保障“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农房抵押、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机制,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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