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消保法”征集修订意见

16.08.2016  23:09

以下条款是否合理 请你来提意见

预付卡30天无理由退款 快递丢失按资费12倍赔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快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8月20日前,大家可以扫描二维码在“浙江人大”网站查看全文并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

邮编:310025

传真:0571-87056301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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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30日内无条件退款

修订草案: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券)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可以扣除其已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券)或者加价收费。

请你共议:上述规定是否必要、合适;预付卡(券)消费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经营者未如约提供服务,退卡(券)遇到过哪些侵权行为,如何通过地方立法规制。

开瓶费”“餐饮具消毒费”是否合理

修订草案:餐饮业经营者对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

请你共议:餐饮业经营者是否可以设定最低消费标准;“开瓶费”、“包厢费”、“餐饮具消毒费”等是否合理;还有哪些突出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范。

快递丢件应按资费12倍赔偿

修订草案:消费者交寄快递物品时,可以和经营者达成保价寄递协议。保价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价寄递协议予以赔偿。未保价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对未保价快递物品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二倍的标准予以赔偿。

请你共议:十二倍的赔偿标准是否可行;草案的保价制度是否合适,有没有更加合适可行的方案。

电信套餐到期前十五日发提示

修订草案: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提供套餐服务的,应当在合同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延续或者终止套餐服务。

请你共议:视频网站的套餐服务如何设置提醒;还有哪些电信消费突出问题,如何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商品房地基下沉可要求退房

修订草案:八年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形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房或者更换,并赔偿损失。

有防水要求的屋顶、墙面、地面发生渗漏,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超过一年仍未能修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房或者更换,并赔偿损失。

请你共议:保修期限是否应从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如何明确地基下沉、渗漏等退房条件的标准;商品房买卖中还有哪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潘杰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