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发布实施

14.03.2016  17:06

 

【本站3月14日讯】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于2016年3月9日起正式实施。

 

本《定额》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实施用(节)水评估、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定额》的发布实施是我省贯彻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精神和“五水共治”重大部署的具体体现,将对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起积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定额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用水定额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定额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定额》。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通过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促进全社会不断加大节水力度,提高用水效率。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