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稽察“六个不准”规定》的通知

23.09.2015  20:16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建〔2015〕2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稽察

六个不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利稽察“六个不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浙江省水利稽察“六个不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稽察队伍建设,促进稽察人员廉洁自律,确保水利稽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定。水利稽察人员(含质量检测人员)从事稽察工作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接受被稽察单位超标准接待,原则上在被稽察单位食堂就餐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饮酒;不准由被稽察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

二、不准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在被稽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准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香烟、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四、不准向被稽察单位推销任何商品或介绍业务。

五、不准利用稽察职权或知晓的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六、不准向被稽察单位提出任何与稽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水利稽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做到廉洁稽察。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稽察工作开展前,由稽察特派员向稽察组和被稽察单位宣布以上规定,并严格执行。同时,接受被稽察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稽察办监督举报电话:0571-8782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