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24.07.2015  20:24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计〔2015〕2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水利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5〕214号)和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计划处。

附件:《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水利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5〕214号)和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市本级含所辖区一起考核,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柯桥区、上虞区单独考核)(以下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各市、县(市、区)的中央、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和年度水利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是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分解、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投资计划日常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考核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三)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水计〔2015〕8号);

(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省政府共同签署的《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书》,浙江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责任书》、《浙江省“五水共治”责任书》;

(三)中央、省级和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建设任务、资金下达文件;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等报告;

(五)中央、省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等相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   考核的总体目标: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80%以上;本年度水利投资目标要求年底完成,当年安排的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次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当年安排的面上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国家、省对部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七条   职责分工:

考核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分工配合。

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负责评分汇总、结果通报等工作,并对日常管理中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建设处、水资源水保处、财务处、围垦局、防指办、水库总站、河道总站、农水局、水电中心、省水文局等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被考核单位相关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并根据各类省及以上审计、稽察、专项检查等情况对日常管理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建设项目日常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责任落实及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考核实行定期进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定期进度考核每年两次,根据中央、省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被考核单位的中央、省级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以及年度水利投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考核时点为每年的6月30日、9月31日。每年7月12日、10月12日前完成定期进度考核,并进行通报,定期进度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1、2。

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一次,根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督导情况、审计、稽察、专项检查等情况,对中央、省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年度水利投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次年1月8日前完成年度综合考核,并进行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分表见附表3。

第九条   定期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当年中央投资完成率在90%以下的地区,无论得分多少,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水利厅不定期组织对被考核单位上报的水利投资计划统计月报数据进行检查。对在数据上报或督导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被考核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水利厅实行投资计划执行考核约谈和督导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各有关处室(单位)依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审计、稽察、专项检查等情况及时开展督导。

水利厅对全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实行月分析会商会制度,对被考核单位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考核结果较差的被考核单位,水利厅将约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下发督办函,并要求10日内提出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厅领导将根据有关情况赴相关被考核单位开展约谈和专项督办。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是省级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时的主要绩效因素。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良的被考核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安排投资计划时予以倾斜,在下年度绩效因素分配的20%省级切块资金基础上再奖励5%;在前期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绩效因素分配的20%省级切块资金;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的被考核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附件:投资计划执行定期进度考核评分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