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族成份更改新旧政策过渡平稳

27.09.2017  20:53

浙江省民族成份更改新旧政策过渡平稳

以往,少数民族和汉族通婚,其子女无论登记少数民族还是汉族,20周岁前要想更改民族成份不是什么难事。但从2016年1月1日起,新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更改民族成份政策有重大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公民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这一款比较原来规定有所放宽,更多地体现了人性化因素。

从最近国家民委召开的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在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初建机制、措施得力、方法有效、效果显著,体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国无重大问题出现,网络舆情平稳,各地维护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的权威性。但也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的省更改人数偏多、比例偏高,或纠错数量偏大。浙江省2016年共更改120例,更改条件要素符合政策规定,更改人数也与人口数量比例相契合,体现了政策把关严谨、得当,相对其他有的省份,浙江省更改民族成份工作顺利,新老政策过渡平稳,没有出现异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