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改革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06.11.2014  19:14
      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对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进行明确。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特需服务收费包括特殊床位、特级护理和其他收费项目。
      二是实行按机构性质定价。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不同性质养老机构之间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
      三是明确公办机构定价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遵循补偿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根据床位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房屋(设备)配置、装潢档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人均建筑面积和养老机构等级等综合因素分类制定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养老护理分级标准制定分级标准。
      四是明确收费办法。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其他项目的收取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五是实行明码标价。要求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六是对居家养老服务收费办法作了规定。明确了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由各地参照制定具体规定。
      《办法》还特别规定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在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突破上述有关收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