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21.06.2017  03:01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办〔2017〕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年度

水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市县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6月5日

 

浙江省市县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五水共治”等水利中心工作任务的落实,本着规范和简化考核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按照“聚焦重点、注重实绩、鼓励先进、考核减负”的原则,体现先进性、导向性和激励性。

第三条   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厅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四条   按设区市和县(市、区)2大类实行分类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第五条   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实行网上考评。

第六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水利工作责任制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和厅年度工作要点等建立否决清单、重点工作清单、激励清单等“三张清单”,按照清单内容考核各市县水利建设、管理和改革等工作成效。清单内具体项目根据各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否决清单即一票否决事项,考核时由相关处室提出否决建议名单,考核小组评审,报厅党组审定。重点工作清单即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采取网上评分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赋分。激励清单即引领水利发展方向的改革创新加分项目,由市县申报,考核小组会同相关处室共同评审,报厅党组审定。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设区市水利部门由厅领导综合评分、处室(单位)评分组成,分值分别占30%和70%;县(市、区)水利部门由厅领导综合评分、处室(单位)评分、“千人万项”指导组评分、设区市水利部门评分组成,分值分别占20%、70%、5%和5%。激励清单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为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减少主观因素,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考核采取处室(单位)、“千人万项”指导组、市级水利部门先行平行打分,厅领导再根据总体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

各赋分处室(单位)须根据重点工作清单具体事项,制定打分细则,对照市县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按0.5分的倍数进行分档扣分;“缺项”按该水利部门相关项目得分加权平均给分。厅领导综合评分、“千人万项”指导组评分、设区市水利部门评分按照“”、“较好”、“一般”3档评定,分值折算系数分别为“1、0.8、0.6”,对一个市范围内的县(市、区),评定“”“较好”的比例各控制在40%以内。

第十条   考核总得分由重点工作清单网上评分和激励清单项目加分分数累加产生,按得分高低分类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优先推荐参评省政府水利“大禹杯”,并在省级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省级以上资金分配原则中“绩效因素”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