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昨起施行

02.08.2016  08:10

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重点有哪些?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将会受到哪些处罚?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安监局联合举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出席发布会并作有关介绍。

安全生产工作由谁来负责?

条例》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该条规定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条例》第三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哪些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根据我省实际,《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了明确。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结合从业人员数量,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物品应远离哪些场所?

条例》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和有关规划也做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实习记者 葛玲燕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