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如何设计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管理体制

27.03.2015  21:47
      新颁布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对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管理体制作了新的安排。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下,民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具体承担者按政事分开原则,设立“三个中心”:一是市、县(市、区)设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二是乡镇(街道)政府设养老服务中心,明确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三是城乡社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完善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合作组织,联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同时,《条例》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切实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