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3.11.2016  21:37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6〕9号

 

当事人:王森洪,男,汉族,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410647280。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4日对王森洪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王森洪于2016年4月21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2016年7月2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定王森洪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森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建议吊销王森洪律师执业证的报告》;(2)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刑初00402号”刑事判决书;(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终870号”刑事裁定书;(4)本机关对王森洪的调查(询问)笔录;(5)王森洪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职业信息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王森洪因故意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王森洪不要求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王森洪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410647280,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