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司罚决字〔2015〕7号

08.01.2016  16:42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5〕7号

 

当事人:徐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XXXX,原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现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30107042027,住杭州市西湖区XX号XX号楼XX室。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关于移送对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2日对徐炎涉嫌经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但拒绝出庭作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2年1月5日,徐炎经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但拒绝出庭作证。本机关认为徐炎的上述行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四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1)《临海市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书》((2011)台临刑初字第497号);(2)《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关于陈艳平鉴定的说明》;(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陈艳平投诉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的调查报告》;(4)杭州市司法局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笔录;(5)省司法厅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鉴于徐炎已经向临海法院出具《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关于陈艳平鉴定的说明》,证明其不出庭作证的主观故意程度较轻,故本机关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徐炎放弃了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徐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收缴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8日  

 

抄送:杭州市司法局,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