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08.2016  02:36

ZJSP05-2016-0008

 

浙科发社〔2016〕1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现将《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5日

 

 

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水平,加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发挥示范区在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中的先行实验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两富”“两美”浙江建设为目标,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探索实现区域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环境美丽、百姓健康、社会和谐的发展模式和途径,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实验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解决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全面创新,切实把优化结构、补齐短板、突破难点作为工作重点,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一)推动创新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创新放在区域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开拓广阔空间,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二)促进协调共享。促进示范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改革成果惠及示范区全体人民。加强健康、医疗、养老、公共安全等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验示范,坚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协调、与生态保护并重、与社会保障衔接。

(三)践行生态文明。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四)探索发展模式。立足区域发展实际,坚持结合区域特色,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探索不同实验示范主题,有效破解经济社会生态发展中的不可持续因素,强优势,补短板,形成创新推动型、科技引导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等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四条 示范区一般应在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基础上建设,原则上以县(市、区)域行政区划为单位提出申报。

第五条 示范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较好。当地具有重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行动,示范区工作已被列入所在地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主题鲜明。凝练的实验示范主题明确,具有区域典型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有利于推动科技引领、生态优化、生产发展、社会和谐。

(三)方案可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科学可行。针对本地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示范内容、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示范区实行自愿申报。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七条 示范区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申报书》;

(二)《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和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由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考察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考察评审,形成考察评审意见。

第九条 考察评审包括实地考察和实施方案评审:

(一)实地考察。通过实地查看、会议座谈、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考察示范区当地政府重视程度、前期发展基础、干部群众可持续发展意识水平、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实施方案评审。召开实施方案评审会议,基本程序包括申报示范区领导汇报实施方案、评委质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形成评审意见等。重点对示范区实验和示范主题、建设任务、建设指标、实施途径等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结果进行研究,按照立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设立确认。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原则:

(一)创新引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形成新的增长动力源泉,突出科技创新在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特色推进。结合示范区自身基础和迫切需求,强化示范区特色建设和主题示范,提高示范区公众认知度,经过探索努力,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实践经验。

(三)协调发展。统筹示范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着力解决示范区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关键瓶颈问题。

(四)推广示范。实施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强化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功能。坚持全球化视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宣传可持续发展的成功经验与案例。

第十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生态、政治、文化发展状况,示范区建设期内选择以下实验和示范主题进行建设与示范:

(一)选择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因素的实验主题,如环境污染、贫困问题、老龄问题、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民生保障领域,按照补齐短板的要求,组织开展实验示范。

(二)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示范主题,如生态环境、互联网+、社区服务、健康产业、环保产业、文化产业等社会发展领域,按照强化优势、总结经验、示范推广的要求开展示范。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示范区应按照建设实施方案,分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日常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一)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示范区发展战略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示范区建设。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科技厅开展本辖区内示范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示范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宣传推广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成功经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区建设实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示范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总体安排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管理培训,组织省内示范区加强与其他省份国家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或示范区经验交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成果和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宣传,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展示示范区建设重要进展和重大成果。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半年内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须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打分评议等形式。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二)示范区开展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三)示范区在推进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意义的主要做法、经验。

第十九条 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后,每两年由省科技厅组织一次评估。

第二十条 根据《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未达标。

第二十一条 评估采取示范区自查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结合,省科技厅可委托浙江省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等第三方开展示范区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应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并向其他地区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结合示范区实验和示范主题,重点支持示范区科技示范建设,支持通过示范区平台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创新平台,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在示范区的示范应用,提升示范区科技创新能力。

示范区评估为优秀的,项目立项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实施不力,评估未达标的示范区,提出整改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建设示范区:

1.评估未达标,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连续两次评估未达标的;

3.示范区验收不合格的;

验收合格的,一年内未提出新一轮建设方案的示范区,不再列入“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管理序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生效。原《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浙科发社〔2002〕2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抄送: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