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新举措

14.09.2018  16:47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浙江省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及发展趋势,省建设厅出台了《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我省出台的第一个涉及物业领域信用建设的文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信用监管部门及职责。 办法》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评定、发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和使用等工作。
   二是创新了信息采集和认定方式。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既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也包括物业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从而尽可能全面地采集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是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设置更加科学。 根据《办法》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基础信息评分占比较大,且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都有资格和信息可以申报,有利于调动企业申报积极性,提高信用评定的覆盖面,提升评定等级结果在行业的认可度和权威性。
  良好信息除常规表彰、项目创优等外,还包含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垃圾分类这项重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良信息的扣分力度较大,能够增强失信惩戒的威慑力,促进企业遵纪守法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是突出了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作用。《 办法》规定,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采取减少检查频次,优先考虑或推荐表彰奖励、示范项目评审、媒体推介、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前期物业招标、业主选聘等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暂停财政资金补助等措施。
  对于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供稿 编辑 朱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