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7.02.2018  18:42

  2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让农村村民住得更安心。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
  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如规定,在设计、施工方面原则上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将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放在建筑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建立竣工验收制度等。
  《办法》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农村住房施工进行监理;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人员、设计人员进行监理。(厅村镇处 供稿  编辑 朱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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