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10.02.2015  18:1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政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按照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前列的目标任务,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社会各方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5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公安厅起草)。
  2.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请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草案(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3.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4.为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省旅游局起草)。
  5.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科学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由省经信委起草)。
  6.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由省环保厅起草)。
  (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9件)。
  1.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切实保护耕地,制定《浙江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为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制定《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
  3.为规范行政决策权合法行使,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制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
  4.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5.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食安办起草)。
  6.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制定《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由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7.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公正、合理行使,制定《浙江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
  8.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制定《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9.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30件)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4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订)》(由省水利厅起草)。
  规章项目(2件):《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修订)》(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修订)》(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二)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5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9件):《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条例》(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由省教育厅起草)、《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由省司法厅起草)、《浙江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由省安监局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管理条例》(由省气象局起草)、《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由省建设厅起草)。
  规章项目(6件):《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修订)》(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修订)》(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起草)。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5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由省环保厅起草)。
  规章项目(3件):《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规章项目(6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修订)》(由省审计厅起草)、《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起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订)》(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听证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
  四、明确要求、改进方式,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对要求在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年度内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进行立法前评估,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强化立法项目办理进度管理,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起草单位和省法制办的工作,配合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起草审核机制。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从浙江实际出发,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各起草单位在起草立法草案时,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主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在送审时要作出说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省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妥善处理相关各方意见;涉及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对立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把握和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要注意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明晰法定责任,严控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防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向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和下级政府征询立法意见机制,落实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制度。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协商,及时反馈民主协商有关情况。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以及听证会、恳谈会等方式征集、听取公众对立法草案意见,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规章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和说明,及时明确规定涵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