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我省为设施农用地定规矩

30.03.2015  14:28

      本报讯  (记者  颜伟杰  通讯员  厉宝仙)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我省设施农用地划定分类和范围,解决种粮大户用地难问题,同时明确将农业观光设施等生活用房排除在设施农用地之外,确保耕地不被侵占。

  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不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反映,一些发展现代农业必需的设施用地,如粮食规模化生产必需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用地难获准许。而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占地。

  此次联合发布的《通知》规定,将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育种育苗场所、产品分级处理场所、晾晒场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均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为确保农地农用,杜绝一些工商资本借农业经营之名“圈占”耕地,《通知》将农业经营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如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大型停车场等用地,都按建设用地管理,不允许侵占耕地。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通知》给各类设施用地规定限额标准。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

  为简化用地程序,《通知》将原来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由乡镇政府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通知》还强化了农地用途管制,明确“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