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完善执行破产程序衔接机制

31.05.2016  05:46

  日前,为全面推进向执行难宣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机制,要求全省法院按照合法合规、协作配合、高效便捷和强化监督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执破衔接工作。

    去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浙江法院加快推进执破衔接探索实践,全年全省受理破产案件618件,占全国17%,并创历史新高,其中近百起案件是通过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启动破产程序的。

    在总结全省经验基础上,浙江高院率先出台规范性文件,就执破衔接工作的启动与释明、执行法院之间以及执行法院与破产管辖法院之间执破衔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还就执破衔接工作推进中的执行案件的结案、及时裁定债务人企业破产、破产程序启动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限制适用及执破衔接工作的监督等内容提出工作指引,推动全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浙江高院坚持把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原因的标准作为启动执破衔接工作的唯一标准,明确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以及经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执破衔接工作。为加大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法院在启动执破衔接工作、受理破产案件前,依法及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金融机构加快核销贷款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