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法院首份民事证人保证书亮相

18.06.2015  22:31

  中新浙江网6月18日电(记者谢盼盼 通讯员罗洁)“作为本案的证人,我已知晓证人的如实作证义务,以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6月17日下午,浙江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庭的证人在上庭之前还签署了一份《民事证人保证书》。

  这是临海市人民法院首次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据了解,2015年2月4日起,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签下保证书以后,证人胡先生笑着说:“签了这份保证书,让我觉得作证人真不是件轻松的事情。更能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吧,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保证自己每一句话的真实性。”

  此案的承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杨军区表示:“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正确分析案情以及认定事实,不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者和当事人存在一些利益的纠葛,做虚证甚至于做假证,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根据民诉法新解释的要求,临海市人民法院特定制定了《证人作证保证书》,内容涵盖了证人信息、与本案当事人关系、作证时间、如作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今后将在民事案件中广泛使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