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沽湖景区回应“买药宰人”事件:涉事单位被罚

15.10.2015  16:19

  云南省丽江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14日通报,针对媒体报道的“记者探秘泸沽湖景区:银饰贵一倍2包药材5000元”一事,相关部门已拟依“消费者权益法”上限,对涉事单位罚款40000元,暂扣工商营业执照,并对涉事商户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通报称,10月13日,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播出十一特别节目“记者探秘泸沽湖景区:银饰贵一倍2包药材5000元”。片中《经济半小时》记者参加的旅游团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的团,按照属地管理归四川省管辖。片中的“泸沽湖惊现玛卡价格陷阱疑似‘药托’设下连环圈套”,发生在泸沽湖景区走婚桥,走婚桥所在地属于四川省。期间,记者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自费旅游项目,到云南境内的大洛水村参加民族家访活动。

  针对报道中记者到大洛水村参加民族家访活动发生的事件,丽江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调查。根据丽江市委书记罗杰的批示精神和丽江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泸沽湖景区于10月14日成立了以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宁蒗县工商局、宁蒗县旅游局等单位组成的泸沽湖景区“购物”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进驻位于泸沽湖景区大洛水上村的涉事商户(银器经销点)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经营户名称为“丽江市宁蒗县泸沽湖佳烽商贸有限公司”,民族家访负责人为苏刚,昆明人,苏刚租用了大落水上村鲁汝甲某、比玛拉某、比玛次某三户祖母房从事民族家访活动及银器店经销活动(均为非法经营,无经营许可证),此次报道事件发生在比玛拉某户。片中提到的“村寨导游”、被称为“舅舅、讲解员”等人员属于该家访点的工作人员,均为苏刚的职工。

  目前,该公司经营法人代表苏刚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领导小组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顶格上限处罚,罚款40000元现金,暂扣工商营业执照;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针对涉事商户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通报称,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在上报相关部门的同时,拟对泸沽湖景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保持相关正常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确保游客合法权益。

  此前,为了切实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泸沽湖景区民族文化保护和旅游业发展实际,丽江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14年8月份印发了《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摩梭家访<准营证>申领规范要求》,苏刚于2014年9月份向丽江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交了大落水民族家访经营准营证申请表,丽江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回复该户不符合《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摩梭家访<准营证>申领规范要求》条件,没有通过初审,但苏刚依然组织人员非法从事民族家访活动。为此,该委会同县工商、旅游等部门对苏刚非法经营行为予以了多次整治,并要求具有执法资质的相关部门尽快对苏刚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封。

  通报还表示,之前网络和部分电视媒体报道的“宜宾的魏先生在云南泸沽湖购买50克石斛,被要价3000元”,实际发生额为400元,已在10月9日前得到处理并全额退款。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已针对此类违规违法行为展开整治。欢迎游客按正常渠道进行申诉,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