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继续播映,提高赔偿额替代

22.07.2015  10:24
大头儿子”之争一审落槌,央视动画被判侵权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就是一部知名度很高的国产动画片。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将剧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又改编成新的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也颇受小朋友们的欢迎。
  不过,央视动画却因此惹上官司,被杭州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本网2015年2月10日曾作报道)。
  昨天,记者从杭州滨江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央视动画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共计126万余元。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1995年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动画片。根据首播时的署名,“人物设计”为当时在上海美影厂做造型设计的刘泽岱。
  滨江法院认为,刘泽岱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幅美术作品,刘与上海科影厂、央视都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对3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012年,刘泽岱将1995版动画片中3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名叫洪亮的男子。之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又从洪亮处,转让获得这3幅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
  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在2013版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使用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形象,是在原初稿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艺术创作成分,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
  法院认为,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但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尽管构成侵权,法院最终没有判令央视动画立即停止侵权。这主要是考虑到,央视及之后的央视动画公司通过对刘泽岱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制作了两部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动画片,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果判决停止播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将会使一部优秀的作品成为历史,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因此,法院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判令央视动画赔偿给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共计126.6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