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敞开大门立案 公益诉讼立案还是“遇冷”

19.06.2015  10:35

   浙江在线杭州6月1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马丽红 编辑/胡芸) 近日,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小夏“拜倒”在了一群职业打假人手里。

  前两天,数名职业打假人寄来一厚沓资料,举报食品标签问题。小夏加班加点两天半把它整理完。据小夏反映,这些标签瑕疵根本就达不到立案标准。但职业打假人总是“锲而不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电话12331也成了他们的“专线”。

  当职业打假人正遇“春天”时,公益诉讼却在“冬天”中煎熬。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韩志斌告诉浙江在线记者,去年12月份由省消保委就“实名制火车票丢失需全价补票”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中国铁路总公司案,起诉过程一波三折,迄今未能立案。

  5月1日,全国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度,这几乎意味着一切案件都可以靠打官司解决问题。然而,浙江省高院相关人士向浙江在线记者透露,全省地方法院的公益诉讼案件寥寥无几。

  2012年全国首次受理环保公益诉讼的海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也向浙江在线记者反映,这两年来,没有受理过一件公益诉讼案件。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只要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立案登记制度。

  然而,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为何打假职业炙手可热,公益诉讼立案却“遇冷”了呢?

  环保公益诉讼寥寥无几

  检察机关开始先行试点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但环境污染伤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和不特定公民的利益,环境保护和整治的力度尤弱。

  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环保民间组织以起诉的主体资格。而且在2013年,浙江省也规定,每个地级市都明确了一个环保公益组织,作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但近两年来,浙江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仍然寥寥无几。

  据浙江省高院反映,目前提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还是不够明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检察机关纳入其中。

  浙江省律协秘书长陈三联曾分析认为,有关污染环境的法律条例还是偏少,条文上惩处力度也不大,这就造成了企业主违法成本很低,甚至没有被坚决执法,很多罚款了事。对纳税大户,甚至还有政府说情。

  据记者了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其中对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罚也仅为七年。

  浙江省高院齐奇在2014年的两会上也提出,关于环保立法确实有“太疏、不密、笼而统之”的问题。因此,许多地方为发展经济,考虑税收,不敢重罚,否则企业关停后,失业人员安置就成为难题。改革开放发展近40年来,环境都付出了巨大代价。

  齐奇呼吁,环保团体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勇于代表老百姓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法院都要支持他,“污水、废气等,受害的人肯定不仅仅是一个人。我已经跟法院打招呼了,凡是来自环保协会的诉讼,都要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依法支持他,以改变没人出头的问题。”

  可惜的是,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仍未新增。

  有法学专家分析,环保公益诉讼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是受理范围也难以确定。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此条款只是具有兜底性质,“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难以确定其他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今年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这就不难解释,为何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一个多月来,各类案件登记率大幅攀升,而公益诉讼还是处于“原地踏步”状态,一直面临“没人告”的尴尬境地。

  为解决立案问题,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方案提出,检察机关将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日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副院长王名扬在《检察日报》也发文表示,检察机关应先行试点一段时期,总结经验,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在和《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则可以在该法第25条规定中增加一款:“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消费公益诉讼立案还是难上加难

  最高法院争取年内出台司法解释

  2014年12月,浙江省消保委一纸诉状将铁路“老大哥”告上法庭,请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然而,一年半时间过去,此案一波三折,至今还未立案。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也未作任何答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向媒体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实际进入诉讼程序的消费公益诉讼很少,主要是因为消费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在配套制度上还缺乏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的程序性规定,来保障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

  杨临萍表示,《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立案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但是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不一样,不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登记立案制度。

  然而,现实却并未如此乐观。尽管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领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行先试不同,消费公益诉讼并没有多少实践经验可以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也曾表示,这一类诉讼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明确,比如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受损害时,在哪一个管辖区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取得的赔偿款如何分配?消协败诉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北京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以解决消费公益诉讼立案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