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法院审理我省首例超载危险驾驶案

15.03.2016  10:31

  昨日,省内首例旅客运输严重超载危险驾驶案在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某某,41岁,江苏省泗洪县人。

  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1日上午,刘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系公路客运车辆),从瑞安市十八家车站驶往温州市塘下镇海安办事处,当车辆达到核载人数19人后,仍继续超员载客16人,后被民警查获。瑞安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某某表示,他并不是出于个人营利的目的超员载客。“当天的客人比较多,我也是刚到公司上班不久,我希望能表现良好,所以看到客人在路边招手要求搭车,就没有拒绝。”刘某某说。

  据刘某某所在的车队称,客车司机与售票员的工资是固定的,与客车运营收益并不挂钩,超员载客并不会有额外的奖金,而公司也没有要求司机与售票员超员载客。

  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链接:

  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以上车辆即使“不出事”,驾驶员也要承担刑责,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