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老板担责三成

22.10.2014  20:31
老板设宴,员工敬完酒不幸“去了” 饭店老板宴请客人,服务员过去敬酒,结果自己喝多了,引发心力衰竭死亡。那么,老板要不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昨天下午,建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阿紫是曾某根、曾某军父子俩饭店的服务员。4月18日晚饭时,曾某军在饭店招待客人,阿紫也去喝了几杯,结果喝醉,还吐了好几次。曾某军就把醉酒的阿紫送回家。
  4月19日凌晨,阿紫男友发现,阿紫突然不行了,赶紧拨打了120急救,并报了警。医生和警察到场后确认,阿紫已经死亡。司法鉴定结论是阿紫因饮酒、呕吐后引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死亡。
  阿紫的父亲关某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军两人赔偿总计66.3万余元。关某认为,曾某军要求身为服务员的女儿喝酒,并造成她酒醉呕吐,之后没有及时将她送医救治,这种处置不当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曾某根作为曾某军的父亲,又是饭店的业主,须共同承担责任。
  曾某军当庭反驳说,事发当天,阿紫共敬了两次酒,但都是她自己主动敬的,没有受到任何人的指派,更不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从阿紫平时的身体状况看,喝两瓶啤酒是没事的,她的男友可以证实,事发当天,她差不多就喝了这点量。曾某军还认为,当天他送阿紫回家,已经尽到了安全护送的义务。
  昨天,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阿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无法查明究竟是老板指派员工敬酒,还是员工主动喝的,但无论哪种情况,阿紫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饭店。因此,法院认为曾某军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曾某军赔偿原告242783元,曾某根同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