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万元的诉求法院仅支持6.2万元

27.01.2015  10:02
温州催乳师天价索赔案一审宣判 法官:职业特殊不是获得法外赔偿的理由       1月26日,温州催乳师天价索赔案(本网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9日曾作报道)有最新进展,温州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鉴于事故发生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鹿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女士2.7万余元。
  54岁的彭女士自称是中华高级催乳师,一场车祸导致她手部留下后遗症,影响其从事催乳师工作。彭女士向肇事司机、司机所在单位、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182万元。
  庭审中,彭女士自称是“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的颁发机构系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经法院调查,该研究院是一家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颁发的“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的“高级催乳师”职业资格证书之间没有关联,且经法院查询,没有发现彭女士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会保障部所承认颁发的相关职业资质证书。
  经鉴定,彭女士的人身损害情况不构成伤残。同时,彭女士称左手受伤不能从事催乳工作,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更不能与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关联性。
  彭女士当庭申请为她搭脉治疗的中华国际高级针疗医师为其作证。经查,该证人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其证言尚不足以确证。
  此外,法院认为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非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且彭女士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一审支持了彭女士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的索赔项目,并对金额予以调整,经计算金额为6.2万余元,由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故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
  法官提醒,虽然有些职业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能够成为可以获得法律规定之外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