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30.11.2016  03:38

根据有关要求,我厅现将《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9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057844,传真:0571-87054366

  电子邮箱:bgs.sft@zj.gov.cn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29日

 

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是指持有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

第四条  失信黑名单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

(二)个人:自然人姓名、执业证号、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

第七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均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   法律服务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负责收集、汇总上一季度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单位统一报送至当地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布。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失信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永久保存,集中管理。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所受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最终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该决定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失信黑名单公布期内不得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发布失信黑名单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机构)

2、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人员)

 

附件1:

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机构)

 

实施处罚机关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人和其他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时间

发布期限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备注

附件2:

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人员)

 

实施处罚机关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自然人姓名

执业证号

所属单位名称

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时间

发布期限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