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河长每月至少巡河1次 水质反弹或收回"大禹鼎"

08.05.2015  06:16

   浙江在线杭州5月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潘杰    编辑/马丽红) 市级河长不少于每月1次、县级河长不少于半月1次、乡级河长不少于每旬1次……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河长制”工作会议上获悉,浙江将完善河长巡查制度,通过落实日常工作,防止垃圾河、黑臭河反弹。

   乡、村级河长管保责任将更重

  水质反弹追责当地党政一把手

  会议明确,各级河长是包干河道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职责。

  其中,乡、村级河长要更加突出保、管责任。除乡级河长不少于每旬1次的巡查外,村级河长频率更高一些,不少于每周1次。

  据介绍,河长巡查的重点是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法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目前,浙江已有6名省级河长、189名市级河长、2344名县级河长,已形成省到村的五级联动。其中,省级河长主要负责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级以下河长直接对相关分管河段负责。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意见,规定河长每次巡查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特别是发现重大污染事故或污染隐患的,要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河长制”落实情况将纳入政府对各单位“五水共治”工作年度考核之中。市级河长的考核,原则上由各市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下河长的考核,有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记者了解到,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河长将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垃圾河、黑河、臭河严重反弹或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法以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整体水质明显恶化或垃圾河、黑河、臭河大面积反弹的,在追究河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周边居民、社会团体参与验收

  曝光后整治不力收回“大禹鼎”

  会议要求,各地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评估情况应于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上报备案。

  今年,“清三河”任务完成县的考核机制,还将增加城市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农村生活垃圾有效集中收集处理建制村覆盖率等。

  同时,河道验收时将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居民和社会团体代表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

  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也是落实治水成效的重要途径,以河长公示牌为例,必须包括河流名称、河道长度、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部门、管治保工作目标及人物、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会议还要求完善动态跟踪机制,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

  出现一次反弹,或被省级媒体曝光且反弹性质恶劣的,以及因截污纳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到位或偷排漏排等导致河道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被发现、举报、曝光一个月内整改不到位的,对所在市、县(市、区)“五水共治”工作年度考核优秀实行“一票否决”,即不能评优。

  如果是已通过考核验收的“清三河”任务完成县(市、区),将视同考核验收未通过,重新“戴帽”,严重的还要收回已经授予的治水“大禹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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