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召开

29.09.2017  23:30

 

 

 

【本站9月29日讯】10月1日起,《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今天上午,《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省人大、省河长办就《规定》的立法精神、重点内容等进行了发布,并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会议强调,《规定》的贯彻实施,标志着我省河长制工作进入法制化运行新阶段,将对完善我省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规范和推动治水工作,践行“两山”理论发挥积极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祥讲话;省河长办副主任、省水利厅副厅长杨炯出席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丁祖年主持。来自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省内外20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会议。

 

浙江是全国最早实施河长制的省份之一。目前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共5.7万余名,实现了从大江大河到小微水体水域全覆盖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净化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域岸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7月28日,《规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

 

会议指出,作为创制性立法,《规定》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构建的治水责任体系的前提下,对河长制体制机制予以明确,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注重河长职责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关系的处理,把握了各级河长职责的差异性,调整了河长责任与权利的关系。

   

会议强调,《规定》结合我省“五水共治”实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五个规范”。一是规范河长设置和职责。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明确我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并对不同级别河长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二是规范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河长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三是规范河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重点规范了河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推动机制,赋予河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等职权,明确了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四是规范河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明确要建立健全河长公开、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约谈等一系列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社会共建共享和监督作用。五是规范河长的考核和问责。对不同级别河长规定不同的考核内容,并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行为给予相应法律责任。

 

会议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进一步落实河长“治、管、保”责任,推动河长制从向常态化、法治化、精准化转变,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职责落实到位、制度执行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执法监管到位,努力为全国河长制提供更多的浙江实践、浙江素材、浙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