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没能力赡养老父 孙辈承担赡养义务

18.05.2017  09:32

  中新网浙江新闻5月17日电 (记者 张茵 实习生 杨潇潇 通讯员 林倩)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义务。17日,记者从浙江丽水青田法院获悉,日前,章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陈大爷(80岁)因赡养纠纷将自己的独生子陈某(57岁)诉至法院,但因陈某自身无赡养能力,最后陈大爷的孙子小陈主动承担了赡养义务。该纠纷在十年前就已经由法院处理过。

  十年前,陈大爷曾以年纪增大,身体多病,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陈某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判决,陈某每月支付父亲陈大爷赡养费150元。

  可十年过去了,物价飞涨,陈大爷认为儿子给的每月150元的赡养费已难以维持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增加赡养费,按每月1000余元支付。

  但此时,陈某已年近60,且没有工作,依靠子女赡养生活,自己没有赡养能力。法庭就双方情况向村里进行了解,并通过电话对双方纠纷进行了初步调解,听取了双方意见。

  庭审当天,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同意将赡养费调整为由陈某每月向陈大爷支付赡养费300元。但因陈某自己无经济来源,最后由陈大爷的孙子小陈主动承担了该笔赡养费义务。(完) 【徐施宏】来源:中新网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