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专车”上路须申办许可

26.01.2015  20:05
本报南京讯(陈秋伊 记者薛庆元)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该《规范》。
  这是继日前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发表“严禁私家车、挂靠车等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声明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对汽车租赁市场的准入和监管进行明确规范。
  《规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和汽车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还明确,“专车”上路需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的受理、决定、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配发租赁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籍地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后,应当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