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 最具活力城市的法治土壤

28.12.2015  09:11

   访谈对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院长 崔正华

   对话背景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为全民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通过深化中心意识、对接审判职能、创新执行方式、延伸服务触角,找准司法工作与全民“创业创新”的契合点,为促进地方经济在新常态下转型升级提供良好法治软环境。该院的一系列工作受到了江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肯定。

    强化意识 找准工作契合点

    法周刊:你们如何寻找司法工作与全民“创业创新”的契合点?

    崔正华:“创业创新”是地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抢抓机遇、破解发展难题、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的必由之路。我院要求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相关精神,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推进全民创业创新中的作用。

    我院要求全体干警在司法活动中严格把握“依法合规”,“平等保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原则,对各项支持创业创新的措施,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立法精神的,都要给予有力司法支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加强涉创业创新案件的调解、协调工作,依法调处各类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发挥职能 营造良好软环境

    法周刊:在通过发挥司法职能营造法治软环境方面,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崔正华:我院充分履行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发展的司法职能,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力争为推进江山市全民创业创新、打造华东地区最具活力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惩处一切损害、阻碍、破坏创业创新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创业创新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区分创业创新中的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做到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依法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保护公民通过资本市场获取财产性收益的合法权利,依法支持民间资本在实体企业投资入股,助力解决企业创业创新过程中的融资问题。

    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经营。对确无挽救希望的企业,及时裁定破产清算,让应淘汰企业及时退出市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对企业借破产之名,行悬空、逃废债务之实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灵活运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查封设备、冻结账号等财产保全措施。丰富财产保全的担保形式,除现金担保外,允许企业以法人信用、不动产抵押、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形式作财产保全担保。

    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工作力度。对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努力采取分期履行、抵债返租、债权转股等方式,为企业保留生存发展空间。

    法周刊:你们如何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导向作用?

    崔正华:从民众的视角看,司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治建设的具体化、直观化,人们往往通过司法案件的结果来考量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我们通过高效、公正、便民的司法活动,实现司法对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导向作用。

    依法改善创业创新的金融环境。处理涉企金融纠纷时,通过调解、和解或判决分期还款等方式,合理回应企业延期还款要求。企业间自有资金临时调剂行为,审判中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从有利于保增长、促稳定的角度,准确界定和把握企业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界限,慎重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

    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涉企信息征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发布以及失信记录与惩戒机制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和积极创业创新的导向。

    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环境。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帮助企业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法律程序,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创新成果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助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公平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妥善处理好企业用工管理纠纷和劳动者维权案件,促进形成和谐共生的劳资关系,形成支持人民群众自主创业创新、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导向。

    改革创新 打造工作新常态

    法周刊:在服务“创业创新”工作机制上,你们有何创新之处?

    崔正华: 我院坚持工作创新,勇于探索,不断打造法院工作新亮点、新常态,着力构建“创新型”法院,力促案件质量更高、办案效率更快、服务效果更好、人民群众更满意。

    创新司法为民新机制。对初创阶段或经济困难的企业,视情决定准许企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诉累。坚持做好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强化主动服务企业意识。将每年5月确定为“为企服务月”,开展法制宣传进企业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结合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和司法建议,提高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企业涉诉风险。

    做好司法调研和引导工作。针对全民创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党政机关提出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参考建议。加大司法宣传力度,以案讲法,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定期推出专题稿件,营造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