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找零特别提示”

22.09.2015  11:10

 

近日,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找零特别提示”,提醒商家找零钱要合法不损客,“没有零钱”不是免责的“挡箭牌”;提醒顾客消费维权也要讲证据要有度,过度维权不可取。

事情要从一起买手机没找零、1元钱引发的几千元误工费之争讲起。

7月7日,永康市石柱镇的李先生到该市城区某公司营业厅,购买一款399元的手机,支付了400元现金,店员收银后对他说:“没有零钱,不好意思”,又问其他店员:“有没有1元钱?”、其他店员称:“没有”,就没有找1元钱给他了。接下来,店员帮他的手机下载了微信、QQ等软件,然后交付到他手中。

过了一会儿,他使用该手机打电话但是打不了,就跑到公司领导办公室反映,公司领导过问后,店员查明是因为手机卡未插好的原因导致他不能打电话的,当场试卡插好后就能正常通话了,这时他不想要这款手机了,要求换购店内另外一款599元的手机。公司同意照办,退还了400元钱。

等到599元的这款手机试机下载完毕、能够正常使用后,他付款600元买下了,这次店员也没有找回1元钱给他,理由还是和上次一样的:“没有零钱”。他坚持要求当场找回1元钱,结果没有如愿,气得他拨打了该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7月8日,一个自称“店长”者电话联系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将1元钱(当话费)充值到他的手机账户;二是直接打的送1元钱到他家中,还问他的家在哪里?他说:“中午没人,下午5、6点钟送到我家里”。当日12时34分左右,该公司给他的手机账户充值了话费1元,但没有人送1元钱到他家中。

7月底,他先后两次到该公司找领导反映此事,要求找回1元钱并承担自己因此产生的车费和误工费,对方口头同意退还1元钱,另外给他“30元客户建议费”作补偿,但要求营业厅经理按照公司业务流程先给他做好笔录后再给付,结果是笔录做过后未给他看过和签字过,这1元钱和“30元客户建议费”最终也未付过。

为了这1元钱,我打了多次客服热线电话,上门找公司领导也不止一次了,从7月7日到8月31日,误工53天、每天误工费110元,误工费总共5830元公司要赔我!”8月31日,他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要求该公司找回零钱一元钱,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误工费5830元,并且送到他本人手中。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双方对上述事实无争议,争论的焦点是:顾客先后两次付款400元、600元,分别购买399元、599元的手机,商家均以“没有零钱”为由没找回1元钱,顾客索赔误工费5830元,商家该不该赔?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

双方存在手机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没有给顾客找零,构成合同违约违法了,根据我国《合同法》、《消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没有零钱”不是免责的理由。如果该公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顾客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顾客要求公司找回零钱1元钱的要求,依法应该予以支持;对索赔误工费5830元(误工53天、每天误工费110元)的要求,因为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因为顾客未能提供其人身受损害的事实、也无相关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公司员工没有找零有错在先、公司领导也曾经口头答应过顾客给予“30元客户建议费”等因素,建议公司给予顾客适当的补偿。

经过协商,被投诉公司同意根据顾客的要求找回一元钱,并且拿出了1元硬币当场交付;另外考虑到9月3日全国放假、公司内部上报审批需要时间等原因,公司保证在9月8日24时之前将30元话费以“客户建议费30元”的名义充值到顾客的手机账户。顾客不同意该解决方案,现场没有接受这1元钱,坚持要求购机当日接待他的那名店员(卢某)亲自将1元钱送到他本人手里,或者将1元钱送到永康市人民政府转交到他本人手里;还要赔偿误工费和车旅费(金额由卢某自定);还说上述1元钱和误工费、车旅费都必须在48小时之内送到他手中。

9月2日下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解不成功、无奈终止行政调解,告知双方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该投诉。该公司代表在调解记录上签名确认,顾客看过调解记录后拒绝签名,表示要找行风热线继续投诉维权。

据了解,顾客李先生是60后,自称是“跑语录皮的”(文教用品推销员)。

哎!买手机没找零、1元钱引发的旷日持久的误工费之争,把双方当事人都闹得“彼此很熟”、心里很烦了,至今没有一个结果。

此前,永康市也有一起买牙膏不找零钱5毛钱、商家用棒棒糖代替、气得顾客投诉到12315、还说要请电视台曝光的典型案例。

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涉及金额很小的投诉案例,也给相关商家和顾客提了个醒:

在日常买卖过程中,该找回顾客的零钱严格来说1元1分不能少,“没有零钱”不是商家不找零的“挡箭牌”。商家不能违背顾客的意愿、以棒棒糖、充值话费等形式代替找零;真的没有零钱可找时,也要与顾客协商一致,尽量取得顾客的谅解和支持,毕竟应该找回顾客的零钱无论多少,所有权都是顾客的,未经顾客同意商家无权“越俎代庖”。

遭遇商家不找零时,顾客“斤斤计较”没有错,但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购物小票、银行刷卡(转账)记录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权,讲究合法合情合理,过度维权不可取。

相关法律链接

购物消费不找零,商家违反了什么法?该咋赔?什么情况下顾客索赔误工费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我国《合同法 第8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消保法 第16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48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