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16.11.2015  14:22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农〔2015〕5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

为加强我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科学反映各设区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水平,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办农水〔2015〕19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浙江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下简称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管理,提高测算分析成果质量,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办农水〔2015〕1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是指运用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考评标准,由省水利厅组织对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进行定量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判断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结果是否可信、工作是否科学严谨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按照省水利厅工作部署和《浙江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考评原则与依据

第三条   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合理的程序,客观公正地考评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

(二)考评有据。以各设区市相关文件、成果报告以及省水利厅抽查调研结果等为依据进行考评。

(三)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采用统一的考评标准,使考评结果具有可比性。

第四条   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依据:

(一)各设区市报告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告、信息、专家审核意见等;

(二)省水利厅对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抽查调研情况;

(三)系数测算分析管理信息系统中各设区市填报的有关信息;

(四)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内容:

(一)组织技术与经费保障:主要考评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队伍、技术指导与培训、监督检查、成果审查、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二)测算分析过程:主要考评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中样点灌区选择、典型田块选取、净灌溉用水量测算、毛灌溉用水量量测、计算方法运用等情况。

(三)成果质量:主要考评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成果上报材料、报告结构和内容、指标数据填写、结果与结论分析等情况。

具体考评指标见《浙江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表》。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省水利厅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省级技术支撑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条   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专家小组由农田水利、水资源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被考评设区市的专家回避参与对本地的考评。

第八条   考评采用评分法,由专家组成员按附表的指标、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对被考评设区市进行独立考评赋分,再将各专家的考评赋分进行算术平均,作为该设区市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考评结果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3个等级:80(含)~100分为优良,60(含)~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成果质量把关,并对测算分析过程和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组织人员力量对各设区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的组织、技术与经费保障、测算分析过程以及成果把关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抽查组织领导、技术支撑、经费落实、样点灌区选择、典型田块选取、毛灌溉用水量和净灌溉用水量等原始资料获取等。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则视其测算分析结果不可信,工作不到位。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将进行通报,作为评价各设区市农田水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支持各设区市农田水利有关工作的重要因素。

对于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所辖各县(市、区)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考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