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的通知

27.04.2017  21:42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保〔201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均已划定、公布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省级以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面积占我省国土面积36.62%。科学、规范管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是《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作为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抓手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准确把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的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美丽浙江”建设相关要求,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理念,充分发挥大自然的生态自我修复能力,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通过持续管理,确保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土流失面积有所下降,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林草覆盖状况明显改善,生态趋于好转,建成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

三、全面完成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的各项任务

(一)落实考核制度。《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推动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制度的落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结合当地管理实际,在2017年底前出台考核文件,形成市对县(市、区)、县对乡镇考核的工作局面,以考核促工作。考核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禀赋和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等,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与分值等。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引导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督促政府相关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管理细则,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层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制度进行明确与细化。建立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在人为活动比较密集的区域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和信息台账制度,及时掌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的水土流失动态情况,以及国土、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的矿山整治、营林建设、经济林开发等项目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各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

(三)规范开发建设。探索建立生产建设项目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红线管控机制,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内避免矿山开采、工业项目建设;公路、铁路、水利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让的,要相应提高标准。控制低丘缓坡开发,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垦造耕地。

(四)严格项目监管。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对于无法避让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始,督促建设单位提高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探索使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于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五)分解落实责任。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得到各有关政府组成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组织协调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纳入地方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的范围,提高全社会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关注程度。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示标牌,将范围四至、管理要求、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告,形成全民参与管理的良好局面。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标示标牌设立工作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主动向政府领导做好汇报,与各有关政府组成部门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资金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管理,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4月12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